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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搶劫時不在現場 仍被當搶劫犯判了兩年

    文章編輯:涼山州網(www.pingshanit.com)  時間:2015-03-22 13:01:00 瀏覽:   【】【】【

    近日,甘洛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特殊的搶劫案件。被告阿里某某事前參與共謀行劫、設置路障,具體實施搶劫時離開現場,事后分得贓款,法院認定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搶劫罪,屬共犯中的從犯,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8月19日晚21時許,被告人阿里某某與同案人阿木某某等三人(均另案處理)在一起吸食毒品時,共謀前往甘洛-越西的公路上搶劫過往的車輛。議定后,四人便連夜前往甘洛縣則拉鄉特吉村境內,即省道公路S208甘洛-越西59km+500m處,共同搬石頭和木板設置路障,然后埋伏于公路旁伺機搶劫過往的車輛。

    等待一段時間后,未見車輛駛過,被告人阿里某某便從公路旁正在修建的房屋內盜走兩根木頭離開現場,其余三人繼續等候伺機行劫。次日凌晨4時40分許,從甘洛縣駛往越西縣方向的一輛川A拍照本田轎車,經過設置的路障處停下時,同案人阿木某某等人沖上公路圍住車輛,使用暴力和脅迫的方法,搶走車內季某等三人的現金3200元和手機三部。同案人阿木某某等人回家后,分給被告人阿里某某贓款人民幣200元。

    被告人阿里某某因盜竊行為和吸食毒品,于2013年2月27日至2013年3月13日被眉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和強制戒毒兩年。在眉山市東坡區康復(救助)中心收治期間,中心發現被告人系省廳網上緝捕的搶劫逃犯后,將被告人移交甘洛縣公安局。

    甘洛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阿里某某在本案搶劫過程中,事前共謀搶劫和參與設置路障,事后分得贓款,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系從犯、認罪態度較好,依法減輕處罰,故作出了前述判決。

    文/木乃爾補 海來迪波 本報記者 嚴宏濤

     

    源于四川在線/圖源于百度圖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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